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6年2月4日)
一、完善风险投资融资体系。充分发挥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作用,重点为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在孵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鼓励省辖市整合有关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吸引省外优秀创投机构落户我省,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各省辖市要逐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创新载体设立投资基金,强化孵化服务,支持其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
二、加快推动股权投资。省级整合有关涉企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省、省辖市联动,争取中央基金参股,引导创投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打造科技型企业全链条股权融资链。运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成长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挥“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培育发展“互联网+”领域创新领军企业。
三、支持科技企业债券融资。各省辖市要积极创新债券市场品种,推广股债结合品种,发展优先股试点、可交换债、可续期债等创新产品,加大对科技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利用长期债券、高收益债券进行融资。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额给予发行费补贴。
四、鼓励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科技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由市、县级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上市、挂牌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五、鼓励创新科技信贷业务。省、省辖市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业务,加大对纳入科技中小企业库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除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外,对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的科技企业低比例实物资产抵押信贷业务,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拓展省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对我省优势产业创新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六、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给予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中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的利息、评估、担保等费用给予资助。
七、鼓励担保机构支持创新。鼓励担保机构开发适合科技企业的担保新品种。省国有担保机构应加大对科技企业担保服务力度,适当降低保费标准。运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等资金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担保业务。
八、鼓励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技企业风险特点和保障需要,积极发展科技企业专利保险、信贷保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各类科技保险,市、县级政府按险种可对科技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省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九、搭建科技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省科技厅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为基础,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名录库,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为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服务对象;成立省级投融资运营平台,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金融解决方案,为科技信贷政策落实打好基础。
十、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企业发放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级政府要出台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的具体措施,鼓励金融工具创新。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运用专业力量,提高金融市场活跃度,营造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融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科技部门要积极开展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探索科技创新、创业和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和新模式。财政部门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金融监管部门要改革完善考核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工商部门要为基金注册提供绿色通道,做好注册备案服务工作。